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律措施,有力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面对新时期、新挑战、新使命,全面推进医保依法治理,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明确各方监管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 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条例》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要求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自查自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要按照规定保存有关病历等资料并向医保部门报告监管所需信息。 参保人员也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
明确实行多形式的监督管理及智能监控制度,包括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实行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 明确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登记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种类比《社会保险法》有所增加。新增了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 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及针对违反相关规定参保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引入行政“双罚制”,落实“处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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