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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售楼处“超期服役” 兴化城管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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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09: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兴化市城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长安南路与施耐庵东路交叉路口东南侧“超期服役”的凤凰公寓临时售楼处及一处施工用于储存施工物品的临时杂物间依法进行拆除,此次拆除面积达两千平米(其中杂物间面积为28.16平方米;临时售楼处面积为1982.0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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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处建筑物为凤凰公寓临时售楼处,当前该临时售楼处的审批手续已到期,兴化市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组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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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前期多次沟通协调,当事人于2021年3月14日将房屋腾空。3月16日上午,兴化城管执法大队组织30余名执法人员、20余名拆工、两台大型机械,对该临时售楼处依法进行拆除,同时协调一辆雾炮车用于拆除现场防尘,缓解扬尘污染,减轻拆除工作对周边市民日常生活的影响。近三小时的持续作业,该处临时售楼处被全部拆除。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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