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泰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拟与征集到的工程支架生产企业实施股权合作,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控股具有生产、销售、租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盘扣式支架企业51%股权。(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征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形态:有限责任公司。(非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企业,不接受报名,如有子公司则子公司须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内,泰州市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区划内优先。
3、资格证书及其相应的实缴资本:拟被征集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产品具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实缴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含)以上(提供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验资报告)。
4、拟被征集企业在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行政区划内具备20亩(含)以上的工业用地的优先(提供土地证或有效的土地购买协议)。
5、拟被征集的企业需运营1年以上,审计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5%,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产权明确,财务、税务、法律风险可控(提供截止征集公告发布日的审计报告,提供的审计报告与征集单位对其复审的资产负债率均不得高于65%)。
6、拟被征集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作意向方)为企业法人单位的优先。
7、被征集企业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8、被征集的企业及其股东应书面承诺: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的真实性负全责,因其提供虚假资料(或陈述)所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提供承诺书)。
9、经双方洽谈一致、征集单位上级批准后,签订《股权合作意向书》。
10、被征集的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11、股权合作意向方确定后,征集单位将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对被征集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净资产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且不限于对其资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其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诚信状况、涉讼情况等进行核查,被征集的企业须无条件配合。被征集的企业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发生不配合尽职调查、无故放弃股权合作、无法兑现承诺等情形的,征集单位有权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处置:
(1)取消股权合作意向方的股权合作资格;
(2)没收被征集方信誉保证金;
(3)被征集方赔偿征集单位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