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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曹*根、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蔡*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网络配图)
“黄 赌”是社会的毒瘤,
是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温床,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危害社会安定,
也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
是一种不正的社会风气,
对群众的精神文明有着很坏的影响,
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
小编在此呼吁:
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抵制,
远离“黄赌”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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