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孔明灯”极易引起火灾和电力线路跳闸事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2021年孤山镇“孔明灯”防控宣传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职能部门的执法主体作用,以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而引起危害电力设施的事件为目标,以社会治理网格化为主要手段,通过宣传发动,加强源头治理,严格现场管控,严厉执法查处,全面排查治理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维护节日期间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以及《靖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进一步织密织牢网格化管控网络,充分调动志愿者和党员干部参与防控工作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务求防控实效。
(一)加强宣传引导。通过镇、村(社区)两级联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供电所之间相互协作,形成立体化、全方位宣传态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员参与、社会支持。
(二)注重销售源头控制。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孔明灯”规定,全面排查全镇孔明灯生产小作坊、售卖点。严密关注网络销售动向,严防外来孔明灯流入我镇。
(三)强化联合执法查处。由孤山镇安委办牵头,供电所配合,派出所、市监分局、城管中队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防控网络。重点监管孔明灯燃放“重灾区”,以及在实施管控攻坚的重要时间节点,做好全镇孔明灯的销售、燃放执法工作。
(四)严格重点时段管控。明确2月11日至12日(除夕至初一)、2月23日至3月1日(正月十二至正月十八)为重点管控时段。各村(社区)要按照“网格化”管控要求,全面动员和组织人员深入村、社区参与现场管控,及时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行为。全面总结推广重点管控时段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提高防控日常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春节前后,各单位组织人员开展防控孔明灯巡查工作,其中2月11日、2月24日、2月26日、3月1日等重点时期,各单位要加强禁售禁放孔明灯巡查力量,重点区域应派人值守,发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情况及时与派出所、市监分局、城管中队等执法部门联系,切实把孔明灯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宣传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科室(部门)要认真总结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四、任务分工、行动方式及要求
由安委办牵头组织,派出所、市监分局、城管中队、供电所派员参加。
(一)任务分工
1.安委办:牵头做好全镇“孔明灯”防控工作,制定防控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孔明灯”防控联席会议,布置防控任务分工。
2.派出所:依法开展违法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查处,在重点管控时段组织警力开展巡查执法。
3.市监分局:依法开展违法制造、销售“孔明灯”行为的查处,在重点管控时段组织开展巡查执法。
4.城管中队:依法开展违法制造、销售“孔明灯”行为的查处,在重点管控时段组织开展巡查执法。
5.各村(社区):各村(社区)全面布置禁放工作,召开专题广播会;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镇干部挂钩村(社区)工作机制,指导开展防控工作。各村(社区)在办公场所、对外窗口设置防控宣传牌、摆放防控宣传资料;组织在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悬挂防范宣传标语、横幅;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防范公益宣传片;组织宣传队在辖区开展防范宣传,营造浓厚禁放氛围。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建防范管控工作队伍,在重点时段全面开展现场管控工作。
6.供电所:编制禁止燃放“孔明灯”专项宣传方案,利用新闻媒体、短信等平台广泛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宣传。利用供电网络开展定向宣传,在镇区所有小区及旅游景点、集镇、村头、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宣传册。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配合政府相关科室(部门)做好收缴、蹲守、巡查等防控工作。
(二)行动方式
1.联合行动方式:2月8日(腊月廿七)、2月26日(正月十五)、3月1日(正月十八)三天,由安委办牵头,会同派出所、市监分局、城管中队、供电所联合行动,开展市场清查活动,收缴正在销售和燃放的孔明灯。
2.重点区域夜间巡查方式:2月22日(正月十一)至3月1日(正月十八)(18:00-21:00),由供电所自行组织巡查,发现有销售、燃放孔明灯情况,及时与派出所、市监分局、城管中队联系人联系,收缴正在销售和燃放的孔明灯。
(三)行动要求
1.各村(社区)同步开展联合行动,供电所应主动与派出所、市监分局、城管中队联系开展联合行动。
2.请参与联合行动的派出所、市监分局、城管中队人员穿制式服装,配备执法装备,并安排机动力量待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