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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暴力闯关者殴打疫情防控志愿者一案判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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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14: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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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快审程序,对暴力闯关者殴打疫情防控志愿者民事赔偿一案进行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要理解并尊重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辛勤付出,切莫因一时冲动,最后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刘旭介绍,最终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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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1日上午,洪某作为疫情防控志愿者在广陵镇新圩村蒋石桥口值班,对驾驶外地牌照机动车欲从此通过的李某进行劝阻,李某不听从洪某劝说,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对洪某进行了殴打。当年4月10日,泰兴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洪某还就人身损害赔偿诉至泰兴法院。2020年6月11日,洪某就脑震荡后综合症等、缺血性老年性脑改变与李某的殴打行为的关联性,殴打行为导致的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事项申请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认定,洪某的脑震荡综合症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参考性建议。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冠疫情期防控期间,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积极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尊重防控工作人员。本案中李某非但没有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志愿者洪某的工作,反而故意实施殴打行为,造成洪某健康受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处李某赔偿洪某庆各类费用32461.75元。李某不服判决,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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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后认为,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卡点通行问题与疫情防控志愿者洪某发生纠纷,后对洪某实施殴打,致洪某人身受损。

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洪某的健康权,并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特别是该事件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势必会对广大疫情防控工作者、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造成负面和消极影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完全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其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洪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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