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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专偷“救命钱”!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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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5: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5日上午,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67岁的被告人王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其自称因患病无生活来源,所以萌生盗窃的想法。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在泰州市人民医院新区住院部盗窃住院病人放置于病床上衣物内的现金2000余元被抓获。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先后在兴化市安丰医院、泰州市人民医院南院等地病房内,8次乘隙盗窃住院病人的财物计人民币13251元其中未遂8900元,既遂4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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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住院病人的财物,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不知悔改,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性质恶劣,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医院就诊的患者和陪护的家属要提高警惕,谨慎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医院人流量大、人员复杂,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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