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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交通事故为多获赔偿,女子竟然...法院近日审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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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5 15: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伪造误工损失证明?
法院审判是讲证据的,岂容造假!
日前,靖江法院审结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为获取更多的赔偿,
假称自己是某公司员工,
提供假的工资表、误工证明,
被法官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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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去年7月底,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孤山镇某交叉路口时,其车前部与由西向东行驶由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65岁的张某至医院治疗,由于对事故赔偿金额不满,她向法院起诉沈涌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张某在诉前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被认定因本事故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张某认为,她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沈某赔偿。保险公司对张某提出的误工损失等不认可。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张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沈某赔偿。关于误工费,张某主张按每月4200元计算,误工期270天的损失共计37800元,但其仅提供了上海某公司靖江分公司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该误工证明上仅有盖章,并未出具证明人员的签名,不符合证明证据的相关要求,不能作为证明其误工损失的相关依据。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至上海某公司靖江分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据该公司会计反映,张某并非其公司员工,公司工资发放账册里并没有张某的名字,其不清楚张某如何获得误工证明及工资表的。据此,靖江法院因张某已远超过退休年龄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客观上存在误工损失,对其误工损失主张不予支持。靖江法院判决张某的损失合计约15.3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并对张某的该行为进行了处罚。


靖江法院提醒,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严格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不得使用欺诈、胁迫或其他非法、不道德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关于误工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者应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院根据证据材料进行裁决。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假如仍在工作,为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无法举证的情况,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合同,工资收入尽量由银行转账,并保存好这些证明材料。

(文中当事人为未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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