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停车泊位向全社会开放,不允许占为私有或私自涂改。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锥筒等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罚款。”海陵区城市管理局案件受理科科长陈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