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江苏康爱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37号
当 事 人:江苏康爱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R6URY8G
法定代表人:孙艳红
住 所:靖江市马桥镇正北村6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7月15日、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仓储(贮存消毒产品)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80类仓储类)复印件1张,证明你单位仓储(贮存消毒产品)项目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在仓储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3、2020年8月14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玉龙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仓储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孙艳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孙玉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孙玉龙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你单位仓储(贮存消毒产品)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