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靖江市**街道**村**圩**号。被告人严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决定罚款五百元。被告人严某甲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3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本市城南世纪广场**幢**室,乘刘某某前来推销商品之机,强行摸刘某某之胸、背部,拉刘某某之手摸自己生殖器,亲吻并用生殖器摩擦刘某某之乳房,因刘某某持续反抗而收手。
被告人严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20年8月4日 小编提醒广大女性朋友, 在外要格外留心, 如遇猥亵, 一定要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让别有用心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男子实在太变态了 右下角戳个小花花谴责他!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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