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泰兴市汉庭酒店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泰兴市汉庭酒店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主体:泰兴市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七、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前止。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此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证到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房屋征收办公地点:泰兴市枕淮路2号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13814479878、13852885766。
附件: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
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1.根据被征收人持有的权属证明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
2.征收有租赁关系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征收利用合法产权房屋从事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业性房屋,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按照“住改非”“非改非”标准予以补偿:
①2010年7月1日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
③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④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此类房屋因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相关规定执行。
4.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建,依法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照顾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1)非住宅营业房屋
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征收项目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6号)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②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a.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经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b.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c.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证载租赁使用权面积,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d.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实际情况,依据确定的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对象,形成书面材料,经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按一次计算搬迁费。
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5.已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凭初装发票等有效凭证领取与其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载明用途为非住宅营业房屋,按被征收非住宅营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签约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应得的奖励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六、提前搬迁奖励
(一)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二)奖励标准
1.非住宅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4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三)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
(四)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八、相关规定与说明
(一)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四)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