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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警方昨晚突查市区某洗浴中心,现场数名人员被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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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5: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晚上

有热心网友给晓生发来一组照片

照片中显示有至少两辆警车

停在市区某家洗浴中心(宾馆)楼下

并有民警进出该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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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生泰州拍客称:“照片拍摄在海陵区海曙颐园附近,现场有市民围观,并有知情者透露说,这可能是在进行一轮“扫黄行动”,而且现场似乎有数名人员被带走,具体情况就不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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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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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按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2、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5、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6、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注】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废止:2020年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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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晓生泰州拍客

版权说明:文章封面图及普法小贴士来自网络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泰州百晓生」,搜索「tzbxs168」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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