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姜堰区社会福利院申请撤销娄某监护人资格一案在姜堰区法院第二办公区开庭。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小涛(化名,未成年人)母亲娄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区社会福利院为小涛监护人。据了解,这是姜堰区首例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前期,姜堰区社会福利院申请撤销被监护人小涛的母亲娄某监护人资格一案向区法院起诉。被监护人小涛2008年3月15日出生,系被撤销监护权申请人娄某与金某婚生子。2019年4月至11月,金某与父母相继去世,娄某为涛涛唯一监护人。今年1月21日,娄某在明知小涛无人抚养的情况下出具放弃抚养声明。
此后,娄某未探视小涛,也未支付抚养费用,且音信全无。目前,小涛由民政部门和志愿者代为照顾。诉讼前,区检察院依法征求意见,小涛表示愿意由申请人区社会福利院行使监护职责。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娄某对小涛的监护资格。
据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凯华介绍,这个案件是姜堰区近年第1个申请撤销母亲监护权的案件。“经过姜堰区民政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决定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变更为姜堰区社会福利院,主要是为了未成年人能得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据悉,姜堰区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区民政局还将联手对该案跟踪回访,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小涛的各项合法权益落实到位。
姜堰区检察院第四检查部主任汤琼呼吁,广大的家长朋友还是要依法尽职尽责对自己家的孩子,履行监护职责,像这起案件,实际上是国家基于对儿童保护而实施的保底政策,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启用这项政策的。儿童还是在父母的关心、关爱之下成长才是对他们最为有利的。 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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