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12309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一份起诉书 一女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起诉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澧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该局决定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甲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9月15日至9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利,多次介绍杨某乙、张某某、舒某某在本市恒天海港酒店等地向他人卖淫,并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94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杨某乙、张某某至本市恒天海港酒店**甲号、**乙号房间以人民币800元/人的价格分别向缪某某、刘某某卖淫各1次,并从中收取“介绍费”计人民币480元。2.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他人介绍张某某至侯某某车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侯某某卖淫1次,在侯某某支付嫖资后,因双方就卖淫地点未能协商一致,未果。后被告人杨某甲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100元。3.2019年9月18日晚至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舒某某、张某某至本市格美酒店**丙号、**丁号房间以人民币800元/人的价格分别向庞某某和朱某某卖淫各1次,并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3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甲手机1部,暂存该局。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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