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关注安全问题,是施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作为建筑安全的主战场—施工现场如果安全工作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安全管理环节失控,安全投入、安全制度、责任、意识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那么就会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安全隐患涛声依旧。一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仅危害到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相关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靖江市**镇**村**殿**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0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6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江苏**有限公司东南侧新建厂房工程,并聘用无相关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曹某某等人进行高空作业。2019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事先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致曹某某在高约3米的脚手架上作业时坠落死亡。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符合高坠遭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事故调查报告、谅解书等书证;4.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安全如舟,责任似海”,作为施工单位,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并且加强相关机器操作者的规范性操作。 2、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合理的运用各种方法实现对工人安全意识的教育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将安全施工管理落实到人,明确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使管理人员增强管理意识。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如遇恶劣天气更应加强安全监督。 5、实现安全防护的规范化,对施工机械定期检查,包括机械的性能,安全性等,发现问题之后,必须停止生产过程,进行设备的维护,对于那些老化报废的设备应当进行淘汰处理。 6、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的考核制度,对考核合格者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应立即整改。 7、重视安全事故的施工应急预案,建立起一个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进而保证在工程遇到安全事故时,能够做到对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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