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复工
有关事项的通告
(第10号)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复工要求,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关于严格管控人员入泰的通告》《泰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精神,现就规范企业复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从即日起,企业必须立即通知所有市外员工暂缓返泰、来泰,不得使用2月9日后返泰、来泰员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违反用工要求的企业一律暂停复工审批。企业违反用工要求、擅自复工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
2. 对确须入泰的特殊企业、特殊岗位的个别员工(不含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由企业申报,经各市(区)、医药高新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从严审核控制,同意后报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协调办理入泰手续。企业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严格落实员工接送和防疫工作主体责任、监管责任。
3. 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交通运输物流保障,由企业申报,经各市(区)、医药高新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从严审核控制,同意后报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协调办理入泰手续。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工具和驾乘人员的防疫措施,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严格监管,实现全程闭环管理。
4. 企业复工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审批条件和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企业违反复工、生产相关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严肃追究属地政府(管委会)监管责任。
连续生产企业和已复工企业,按照本《通告》严格执行。
泰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