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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女子辱骂执法的民警,结果赢得看守所5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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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0: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你尊重法律,配合我们执法”“如不配合,我们将采取强制措施”……日前,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罗塘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遭到当事人多次辱骂,在数次警告无果的情况下,民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执法权威。


1月12日晚,罗塘派出所接到群众求助,称有纠纷希望民警帮助调解。接报后,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至现场,了解情况系李某与其男友葛某在家中因琐事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葛某因无法离开而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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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李某一直纠着葛某衣领不放,不听劝阻,眼见现场无法调处,民警便提出到派出所协商处理的建议,但依然遭到李某的拒绝。

可谁想,在其后的处置中,李某非但不听劝,反而情绪激动、扬言跳楼自杀,更对民警恶言相向,多次辱骂现场民警、辅警。

民警规范执法、有理有据,反遭侮辱!

为有效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同时避免现场事态失控,民警在数次警告无果的情况下,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待李某在派出所冷静下来,方才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后悔莫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然而李某多次辱骂民警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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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我国第一份专门惩处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即《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刑法》中适用暴力袭警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节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进一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更好地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职责。

李某的行为虽不是袭警犯罪,但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然触犯了《人民警察法》第35条的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遇到民警执法时,一定要积极配合,不能辱骂执法民警,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行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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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5: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派出所五日游,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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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6: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5天没法洗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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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6: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为啥要想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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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6: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不与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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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6: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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