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为该小区业主。
2016年3月某日下午1时许,王某将其所有某品牌小汽车停放在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上。同日13时17分左右,因临近停放车辆旁的草坪着火引起该车辆一并起火,并逐渐蔓延至王某的车辆,致使王某的车辆烧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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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未能有效使用灭火器,且火灾发生点无有效监控设备。后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火灾原因可排除车辆自燃、车内遗留火种,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草坪蔓延至汽车造成火灾事故的可能。
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小汽车被烧前鉴定评估价值为42000元。王某认为A物业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造成此次火灾损失的扩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