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城市的灵魂,城市是文明的载体。2020年1月1日《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城管部门职能的有如下事项:第十条(管理依据)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十三条(管理依据)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管理依据)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车辆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救急等公共通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十二条(管理依据)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乱丢瓜皮果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乱弃动物尸体;(四)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五)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六)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四十九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乱弃动物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管理依据)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区域文明,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外悬挂、摆放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和秩序的行为。第五十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管理依据) 公民应当自觉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保护江、河、湖、荡、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和垛田等独特自然风貌。不得向水体内倾倒、抛弃工业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等废弃物。保护大气环境,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第五十一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管理依据) 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处罚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管理依据)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保证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卫生、干净、整洁、有序,发现损害市容环卫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综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