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经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安全条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到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变更申请。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3.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4.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市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