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泰州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3105|回复: 0

注意!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复制链接]

435

主题

972

帖子

2386

积分

积分
2386
发表于 2019-11-15 14: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44514arjr3tjd8rrzceej.jpg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提醒大家:公共安全关系你我他,高空抛物千万避免!这方面触目惊心的以往案例非常多,最近就又有几条新闻,让人感到很痛心!

上海一男子从14楼扔下手机等物

起因竟是帮外婆向父母“讨债”


为发泄不满,上海闵行一蒋姓男子不仅砸烂家里物品,还将水果刀、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从14层高楼窗口丢出。记者近日从闵行区检察院获悉,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该院诉至闵行区法院。

据蒋某称,他与外公外婆关系亲密,看不过父母擅自收走外婆出租房子的租金,一直想帮外婆把这些钱要回来。今年8月1日,蒋某带着新买的棒球棍到父母家,开门时却发现门锁被换掉了,他就找了锁匠开门,发现父母都在家中。

“我是一个职业游戏代练,平时收入还不错。但是8月1号之前那段时间,收入不好,心情很差。”蒋某说,发现门锁被换之后,他更加生气,开门后就用棒球棍砸坏了电视。随后,他又因换锁的事和父母争吵。愤怒的蒋某把家里微波炉、冰箱等家电一个不落地砸坏后,还觉得不解气,便将窗户打破,把随手拿到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物,以及三个盖着衣物的箱子朝窗外丢。见此情景,蒋某父亲报警。

民警赶到后,看到楼下人行道和草坪附近散落了大量蒋某从14楼丢下的杂物,包括水果刀、玻璃碎片、螺丝刀、水壶、木质抽屉等物,停在附近的三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物损达4000余元。

22楼装空调掉下金属物砸中幼童


就在昨天,11月13日,浙江东阳紫荆公寓发生一起高空坠物的事件,疑似小区22楼掉下一个装修材料,正好砸中一个小孩。

144514ivcvi2kgqfybk22k.jpg

据了解,事发是13日下午4点半左右,当时刚好是接送小孩放学的高峰期。出事的小孩,当时妈妈刚好接他回家,路过紫荆公寓2栋楼下附近时,突然从天而降一个东西,把小孩当场砸晕。据了解,砸下的东西,是个两三斤重的金属三角阀,而且是从22楼掉落!随后受伤男孩被送往东阳市人民医院救治。

记者从东阳市人民医院了解到,经过近5个小时的手术,昨天晚上11点多,孩子出了手术室,但孩子仍旧没脱离生命危险,目前仍在急诊重症监护室。东阳市人民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室主任应满珍介绍,目前孩子需要在呼吸机辅助下呼吸,大脑处于昏迷状态,当前首要任务就是保住性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史记泰州

GMT+8, 2025-1-6 16:05 , Processed in 0.082113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