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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收费政策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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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09: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介机构收费政策提醒函


各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收费政策向各中介服务机构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坚决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标准收费,不得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违规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范围的服务收费标准。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各类技术审查、检测、检验、鉴定、论证、评估、评价、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并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以搭售、附加条件、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指定种类、数量、范围,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或者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四、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同时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或依托行政资源强行服务并收费。按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或个人承担。为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将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经营主体或个人承担。


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策提醒要求,认真进行清理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今年,相关领域中介机构收费已纳入全省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部署,我局将适时开展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群众及企业如发现相关中介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15平台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群众和企业关切。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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