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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绿化私设车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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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7: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海陵区城管局城中中队接到社区群众举报,市区文鑫苑小区一户长期占用绿化带停车,并对绿化带进行硬质化。执法人员到现场勘查发现,该房屋业主将自家房屋门前绿地破坏,浇筑水泥,并计划搭建斜坡,方便停放车辆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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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通过“城管+”联勤联动机制,会同街道综合执法局、社区负责人和物业一同上门约谈了该业主并要求将绿地恢复原状。该业主起初认为该处绿地在自家门口,自己有处置权,而且自己搭建斜坡也只是方便进出,并未影响其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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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泰州市绿化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告知该业主:居民区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其占绿行为和浇筑构筑物均属于违法行为,解释了这些行为对小区环境造成的损害。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的解释和普法,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在社区和执法队员的帮助下将硬化的水泥砖拆除。当天,小区物业就对该处绿化进行补种和修复,还绿于民。考虑到部分居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此,执法队员结合城管进社区普法宣传,以该毁绿占绿为案例,联合社区和物业共同开展居民绿化和违法建设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居民法律意识,营造爱绿护绿、抵制违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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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不仅为居民提供了健康的生活环境,还对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种美观的装饰,更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海陵区城管局将在社区执法工作上持续发力,深入社区、融入社区治理,充分发挥执法保障和普法宣传作用,提升社区绿化和违建治理能力,营造文明干净、绿色美丽、宜居宜业的社区环境,增加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普法小课堂:
《泰州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居住区绿地内实施扒翻种植等破坏绿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泰州微城管」,搜索「jstzwcg」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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