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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未按规定实时上传检测数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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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1 17: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可视化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启用泰州市“2.0版桩基检测云平台”,对工程检测行为进一步规范。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未按规定实时上传检测数据的案例,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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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接到反馈信息,反映泰州市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XX花园B地块设计试桩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时上传检测数据。本案于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工程名称为XX花园B地块试桩检测工程,当事人在XX花园B地块设计试桩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时,未按规定在“泰州市桩基检测报告云平台”实时上传试验数据。当事人于2023年6月3日至6月19日完成了XX花园B地块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但相关检测数据未实时上传。由于对应的检测工作已完成,该项目相关数据已经无法补充上传。但当事人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要求进行了学习,执法人员抽查其他项目的结果显示,当事人按照规定实时上传试验数据,已按要求整改。

处理结果

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按照要求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

案件评析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但同时,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范围不符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违法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至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给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这就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将检测数据及时上传,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能通过检测信息化管理手段,有效减少和杜绝相关检测项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人为因素,促进检测单位规范检测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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