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法院对两起妨害公务案进行判决,两名女性被判刑。 23岁外地女子孙琳没有工作。今年3月中旬,孙琳来靖见朋友,晚上9点多,她酒后至靖江市南环路白马转盘附近一店铺前,无故坐进市民刘某丈夫张某驾驶的汽车内不肯下车,并向张某索要所谓“小费”,刘某立刻报警。 靖江市公安局一民警带领两名辅警出警至现场,劝说孙琳下车离开。孙琳拒绝,并辱骂民警和辅警,拉拽民警和一辅警的制服,击打一辅警胸部,打民警耳光。孙琳被警察传唤至派出所,依然没有反省,在所内继续辱骂警察,且打了正在查收其物品的另一名民警耳光。经法医鉴定,出警的民警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靖江法院认为,孙琳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处罚。考虑到孙琳认罪认罚,靖江法院最终判处孙琳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中人名系化名) 逆行不服管还咬民警 五旬妇女被判拘役五月 去年5月上旬,五旬妇女朱芬骑电动自行车沿靖江城区人民路西侧逆向行驶至人民路与江丰路交叉路口。正在该路口执行职务的靖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以逆向行驶为由,对朱芬进行处罚,恼羞成怒的朱芬不接受处罚,言语侮辱民警和辅警。于是,民警和辅警依法从现场强制带离朱芬,岂料朱芬嘴咬一民警和一辅警,致辅警受伤。经法医鉴定,该辅警左前臂皮肤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朱芬对辅警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辅警的谅解。 靖江法院认为,朱芬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朱芬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最终,靖江法院判处朱芬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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