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船只可用作企业自用游览,开展公益性及部分非竞争性商业活动,不得用于对外出售船票、承接社会游客游览凤城河风景区。
(2)船只需停靠在指定码头,按规定航线开展航行,开航需提前1天进行申报,并严格执行游船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规定。
(3)船只外观亮化、冠名宣传等需经招募人审核同意,符合景区整体美学环境。
(4)船只的经营性、维护维保等费用,商户自行承担。
(5)经营项目须与招募人共同协商确定,不得单方面改变船只使用性质。
(6)运营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垃圾排放规定执行,并自行处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污及其它垃圾。
(7)操作过程中对码头、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根据招募人要求负责修复到位。
(8)自行负责船只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
(9)根据招募人运营需求,被招募社会船只须无条件服从码头调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