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供电设备以及其他地面易燃设施发生安全事故,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电力条例》《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制售和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制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对生产、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清理;对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
三、违反相关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织密织牢网格化管控网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孔明灯”燃放现象。
五、相关部门(单位)要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防控巡查工作,并加强重点时段及重点区域的巡查值守,及时发现、劝阻、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5298506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