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苏价电传〔2015〕33号)文件精神,结合中石油西气东输销售公司《2018-2019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及燃气企业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拟定市区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有关政策依据及规定 1、《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第八条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明确:“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二、现行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基本情况 现行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为2.70元/每立方米,最高浮动幅度港华燃气不超过15%、昆仑燃气不超过17%。 三、非居民用天然气采购成本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市区两燃气企业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2017-2018年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两公司合同外采购天然气成本增加因素未在去年价格调整方案中考虑,通过本轮价格方案予以疏导。 二是2018年4月以来,由于上游实行限供,燃气企业为保供外购天然气增加的成本。 三是中石油西气东输销售公司《2018-2019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明确,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上调天然气门站价格导致燃气企业增加的采购成本。市区两燃气企业上述三方面共增加采购成本5530.60万元。 四、价格调整测算方案 为合理分摊价格调整因素,减轻用户负担,燃气企业与下游用户按照10%: 90%的比例分摊增加的购气成本,则本轮应疏导的购气总成本为4977.54万元。 结合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水平,拟将市区冬季加价时间确定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据此计算两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对销售价格的影响为0.56元/立方米(含税)。 采取根据上游采购成本变动情况直接测算制定到户价格的方法,则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价格由2.70元/立方米调整至3.26元/立方。最高浮动幅度港华燃气为15%,昆仑燃气为17%。调整以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执行。
鉴于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稳价形势严峻,为减少明年天然气成本疏导压力,保证市区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稳定供应,建立合同外供气供用双方协商机制。按《2018-2019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气量分解落实到用户后,仍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的,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由用户委托燃气企业通过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渠道采购,并根据采购成本、输配费用等协商确定结算价格。燃气企业要主动与用户沟通,做好气量测算到户等工作,并与用户签定委托供气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