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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旭日带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属于橡胶制品业,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该公司同步带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1台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油烟净化器、2台除尘机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根据该公司自行编制的同步带生产加工项目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硫化罐配套的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活性炭,但该公司一直未按要求更换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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