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在财产调查、处置等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包括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有证据证明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等。相关条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至四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相关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手段。
明确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特定财产,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及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建立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之间的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违法犯罪的线索,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
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相关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办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解除举报、控告、制止犯罪、作证等人员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