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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首次)罚款20元
1、违法时间:2022.04.24
违法地点:兴业路公所东路
违法人:梅*红
2、 违法时间:2022.04.17
违法地点:渔婆路与骥江路路口
违法人:鞠*
3、 违法时间:2022.04.19
违法地点:江平路(六号桥-斜新路)
违法人:丁*朝
4、 违法时间:2022.04.25
违法地点:富江路与公新公路路口
违法人:于*
5、 违法时间:2022.04.25
违法地点:园林路与华新街
违法人:车*东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罚款20元
违法地点:东进路与火炬路路口
违法人:唐*宏
2、违法时间:2022.04.19
违法地点:江平路(五号桥-六号桥)
违法人:陈*祥
3、违法时间:2022.04.25
违法人:覃*英
违法人:戴*生
5、违法时间:2022.04.25
违法地点:人民路与骥江路路口
违法人:欧*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罚款20元
违法人:焦*峰
2、违法时间:2022.04.24
违法地点:江平公路与严家港路路口
违法人:吉*成
3、违法时间:2022.04.21
违法人:姚*银
4、违法时间:2022.04.25
违法人:朱*燕
违法人:黄*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违法行为:非机动车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罚款20元
违法人:张*生
2、违法时间:2022.04.25
违法人:曹*娣
违法人:徐*建
违法地点:骥江路与人民路路口
违法人:周*凤
5、违法时间:2022.04.15
违法地点:新洲路
违法人: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悬挂号牌或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等行为,将处以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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