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没想那么多,就是想多报销点钱,多得些赔偿费用。”日前,姜堰城区居民王女士向检察官道出了真心话。
2019年12月份,王女士外出步行时,不慎被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入院。王女士与肇事者商定,全部治疗费、误工费由肇事者承担。然而,住院期间,王女士为了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在社保局工作人员向其调查致伤原因时,隐瞒发生事故、被第三人撞伤的真相,谎称是自己不慎摔伤,出院结算时骗取医保基金支付人民币1.2万余元,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查处。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之二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王梅在明知《意外伤害调查登记表》上“因工伤、交通事故等情况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提示条款的前提下,为骗取报销而在承诺书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要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以身试法;如果发现骗保行为,也要及时向医保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