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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这10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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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1 10: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遏制住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近日,姜堰交警立足辖区实际,继续深入开展电动三(四)轮车整治行动。


行动中,以学校周边、车站、商超为重点区域,利用早中晚时段,依法从严打击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闯禁区的违法行为一律处以100元罚款,并在媒体曝光。今年以来,已查处2000多起,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


今天我们推出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违法行为第九期

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人被查处了

丁*杰

身份证号码:320************329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董*召

身份证号码:321************426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韩*扣

身份证号码:321************613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孟*

身份证号码:321************617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潘*卿

身份证号码:321************833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沙*林

身份证号码:321************221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石*兴

身份证号码:321************018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王*军

身份证号码:320************714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许*芹

身份证号码:321************221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张*

身份证号码:340************270
3月8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下一步,姜堰交警大队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电动三(四)轮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市民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相关法条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


第十八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不得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但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通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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