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与被征集企业以货币方式共同投资组建新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工程铝合金模板的制造、生产、运营。其中征集企业将持有新公司不低于51%的股权,且投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新公司设立董事会,征集公司委派董事长、副总经理及办公室、财务负责人选(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新公司,合作期限为10年。
对拟被征集企业的要求:
1、企业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拟被征集企业的注册地:泰州市市区行政区划内【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姜堰区】(非以上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征集企业不接受其报名)。
3、拟被征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并完成实缴(提供验资证明材料及银行对账单)。
4、拟被征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拟被征集企业51%以上股权的企业法人,下同)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运营能力的优先考虑:
(1)拟被征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2019年-2021年度主营业务(混凝土工程铝合金模板生产、销售、出租)收入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报名时须提供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加盖公章的纳税申报表及由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所出具的纳税证明)。
(2)拟被征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往期承接项目的数量不少于 15个的优先。
(3)拟被征集企业的存续期限不低于3年(自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日期起算,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存续期较长的优先。(报名时须提供拟被征集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拟被征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须有具备混凝土工程铝合金模板生产、运营管理经验的团队,其中从事混凝土工程铝合金模板一线生产型、运营管理型人员不少 10人。(报名时需提供该等人员的花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一线生产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拟被征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须具备满足混凝土工程铝合金模板生产加工时所需房屋、厂房、设备、场地等条件(报名时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拟被征集的企业应为轻资产、低负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5%,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主业明晰,产权明确,财务、法律风险可控(报名时须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截止时间不早于2022年1月31日)。
6、拟被征集的企业应就实现股权合作后新公司的经营发展方向以及如何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决策机制、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和加强党的领导等提出书面方案。
7、拟被征集企业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
8、被征集的企业应书面承诺: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责,因其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陈述)所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9、被征集的企业应当保证并出具保证承诺不得存在同业竞争行为(详见附件2),若存在,应提供征集企业同意的解决方案。
10、被征集的企业应当保证并承诺:其自身或其关联企业或相关直系亲属(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则包括其直系亲属)在被征集企业实现股权合作后,不得再行承接与被征集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其委派在新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
11、被征集企业的员工委派到新公司的人员需经征集企业依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筛选后方能留用,对不能留用的人员,被征集企业应负责对该部分人员分流安置并应承担全部的安置费用。
12、被征集的企业与征集企业设立的新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其经营管理权可归属于被征集企业委派的总经理及其组织经营团队,征集企业承诺在现行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合作后的企业给予尽可能的扶持帮助;被征集企业作为新公司的股东应保证征集企业在新公司每年取得不低于8%的合理投资收益,其具体事宜,由股权合作各方在正式签署的《股权合作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13、合作期限届满时,若新公司在合作期间经营状况良好,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可再行商定合作期限。合作双方在合作期限内,征集企业选择退出或符合其他退出条件,征集企业将依照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股权转让。具体条款由双方在正式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中予以约定。
14、股权合作方确定后,征集企业有权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被征集的企业须无条件配合。被征集的企业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发生不配合核查、无故放弃股权合作、经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的被征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于65%等情形的,征集企业有权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处置:
(1)取消股权合作方的股权合作资格;
(2)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
(3)要求赔偿征集企业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5、合资公司成立后,被征集或其控股股东原有的新型建筑装备专利由合资公司无偿使用,后期合资公司申请的新型建筑装备专利归合资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