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 侵犯消费者的“后悔权”
我市一商行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内,部分商品的服务条款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字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分发系统监测到异样后,将此条线索移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1年11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淘宝店铺相关页面进行检查。
经查,该淘宝店网页页面上确实标注有“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内容,但是该店销售的日本本土代购yaokin小叮当巧克力图层香脆玉米粟米棒能量棒(30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例外商品。
该网店经营者不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6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规定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法律层面获得确认和支持。该淘宝店通过电商品台售卖商品,对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直观感受有限。广大经营者应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事宜,不得无故拖延。广大消费者要注意保护合法权益,如遇不法侵害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来源: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