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姜堰大队查处一批 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违法行为
江*兰
身份证号码:321************249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凌*锦
身份证号码:321************01X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刘*凤
身份证号码:321************224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1************020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唐*祥
身份证号码:321************610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王*益
身份证号码:320************231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郁*江
身份证号码:321************41X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袁*兰
身份证号码:321************126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周*珍
身份证号码:321************625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周*芳
身份证号码:321************02X 2月16日驶电动三轮车闯禁区
下一步,姜堰交警大队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电动三(四)轮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市民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第十八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但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通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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