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20时41分左右,被告人张*宇驾驶苏FE****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沿江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靖江市西来镇*家村*家新埭埭前路段时,因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车前部碰撞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黄某某,致使黄某某倒地,事发后张*宇下车查看。其间,倒在路面上的黄某某又遭殷某某驾驶沿江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苏ME****号牌小型轿车碾压,张*宇至小轿车周围简单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躯干毁损而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宇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宇接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张*宇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74599.08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