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秩序,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下列十项禁止性规定:
(一)不准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等工作;
(二)不准以任何方式恶意规避、干预招投标,或设定门槛、量身定制确定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
(三)不准纵容默许指使有关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四)不准违规改变建设规模、变更工程图纸、增加建设资金;
(五)不准违规审批同意为企业减免、缓缴相关规费,违规同意超进度支付、未经审计决算支付或截留挪用侵占工程项目资金;
(六)不准违规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决定同意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投入使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影响力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减缓税费、安排项目资金等说情打招呼,或向项目方推销建筑材料、推荐施工队伍等;
(八)不准在项目立项、设计、建设等各环节索贿受贿,或违规接受项目方的礼品礼金、宴请、健身、旅游等活动安排;
(九)不准与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中介机构相互勾结,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
(十)不准怂恿、唆使、纵容群众干扰、阻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
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提醒、批评、诫勉、通报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