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关于自然人“姓名决定权”问题的典型案例,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吕某、张某夫妇二人欲给爱女取名“北雁云依”,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被民警告知不符合登记条件。吕某认为,“北雁云依”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坚持以此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派出所遂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民族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象征。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问题作出立法解释,《民法典》第1015条吸收了立法解释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但应当具备正当理由。如果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本案中,吕某夫妇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女儿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应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