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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决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这个人到底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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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11: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使猪头快速脱毛,变得白净,泰州个体卤菜经营者李竟然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松香去毛。今天上午,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开庭审理了该案,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在我市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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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肉是里下河地区的美食,许多市民都爱吃它,医药高新区的李荣旺就是制作猪头肉的小贩。公诉人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荣旺使用从农贸市场购买的无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的松香,用于卤菜原材料猪头的褪毛,并将制作的猪头肉卤菜长期在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上摆摊销售,一天卖一个猪头。去年3月22号上午,李荣旺在家中使用松香对猪头进行褪毛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袋内松香类晶体及锅内松香类液体主要成分均为松香类物质,在我国《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中,工业松香明令禁止使用。

公诉人成月红:“松香里面含有的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会通过热透效应残留在被加热扩张的毛孔以及刀口里面,甚至会进入皮下组织,人体吸收之后,可能产生消化道受刺激、肾脏受损害、以及神经刺激等问题,最严重的危害性是可以致癌,而且对儿童危害尤其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李荣旺制作的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猪头肉卤菜,长期以来一直被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购买并食用,对其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损害,于是当庭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个体小贩李荣旺:“我以前是卖猪头肉的,用的是工业松香拔毛,对人体有害,我已经知道自己的错误,我对我以前的行为向公众道歉,以后我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现在我才知道用工业松香是有害的,以后我不会再用了。”
**审理后认为李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加工助剂加工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庭进行了判决。

审判长胡欣荣:“一、被告人李荣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禁止被告人李荣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及相关活动。三、由被告人李荣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通过泰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曾在其卤菜摊点消费的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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