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兴化市政府网发布
关于《南官河路周边地块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南官河路周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南官河路周边地块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程序、阳光透明、保障权益、共建和谐的指导思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南官河路周边基础设施薄弱地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搬迁范围为:东至卤汀河、南至原化肥厂北侧小河、西至文林南路、北至原化肥厂东家属区9号楼南侧(详见规划红线图)。 经调查统计,本项目共计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3户,调查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3534㎡,其中: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1759㎡,合法性待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约1775㎡;合法性待认定土地面积约21658㎡。 三、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实施单位:兴化市新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政策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 5、《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 6、《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规〔2012〕2号) 7、《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泰政规〔2012〕4号) 8、《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兴政发〔2012〕86号) 9、《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兴政规〔2017〕4号) 10、《兴化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房屋征收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兴政规〔2017〕5号) 11、《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 12、《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运行机制》(兴政发〔2016〕157号) 13、《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兴政发〔2016〕158号) 14、《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现场工作十项规范》(兴政发〔2016〕159号) 15、《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分指挥长工作职责》(兴政发〔2016〕160号)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兴化市公证处依法公证。 (二)征收评估说明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被征收人不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提供不实情况和资料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及处理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合法性、权属、用途及面积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的,但在2002年版航测图中有标示且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被征收房屋,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参照合法建筑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腾空交房,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未经登记的在2002年版航测图中也没有标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物合法性、房屋权属、用途和土地合法性、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城管局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等。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用地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八、征收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本项目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特种仓储用房、附属设施等难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包含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其他补助费、补偿费、奖励等(详见本方案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细则评估确定。 九、相关补助费、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机器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腾空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腾空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奖励 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 第(一)项至第(三)项具体按《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2002年版航测图有标示的,或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1)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参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参照执行。 第(四)项具体按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签约征收期限、奖励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实际期限为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日。 1、2019年 月 日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全部到位。 2、2019年 月 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3、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调查评估公示对接期。 4、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第一签约腾空奖励期。 5、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第二签约腾空奖励期。 6、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房屋征收扫尾阶段。 (具体时间,待房屋征收公告时公布)。 十一、解决争议方式 (一)未签约解决争议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已签约未交房解决纠争议方式 被征收人签约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公示内容和咨询监督 为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在现场办公室设置公示栏。公示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 2、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3、房屋征收公告;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6、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 7、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8、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结果;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监督举报电话; 10、参加本项目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1、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征收现场设立相应工作组,咨询组负责征收政策、征收程序的解释说明;动迁组负责面积复核、征收协商、具体业务的解释说明;评估组负责评估项目的复核、评估方法的咨询、评估结果的解释和说明等。 被征收人对房屋调查面积、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将及时给予复核、解释和答复。 本方案由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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