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上午,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经过 2019年1月23日凌晨两时许,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超额搭载6人沿姜堰城区罗塘路由西向东行至五星路路口西侧,因超速行驶,撞击道路南侧路崖和监控杆后侧翻,又继续向东滑行撞到路边另一辆轿车,导致自己车辆报废,监控设备、道路设施等受损,车上5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案发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其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姜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高娜说,王某是个90后,因心存侥幸,无视法律法规,明知故犯,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教训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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