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下午,园区街道召开排污许可证政策解读和工作推进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向文、各社区书记、网格员、所有规上企业环保负责人、环保科全体人员、第三方国环专家参加会议。 园区街道邀请了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家汤露露为企业解读排污许可证相关政策。 王向文要求,企业在排污许可证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如实申报、按期完成;严格监管,持证排污。各企业深刻把握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夯实企业环境主体责任,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好园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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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近日印发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对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延续和细化,是我国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而进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相比《暂行规定》,《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更高,是对同一件事情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定,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 秒懂·一句话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该管理办法印发后原先的暂行规定立即失效,所有条例的变更均以全新的管理办法为准。 那么问题来了,管理办法的内容多达7个章节,包含68个条款,这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企业部门最终执行人存在较大的解读障碍。为了帮大家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时候少踩坑,争取一遍过,排污许可网的办理专家在管理办法印发后连夜学习整理。发现管理办法不仅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方面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还在调整完善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制度有很大的帮助。下面就将心得分享给大家,将从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这五项与企业密切联系的具体制度与大家讨论。
企业承诺—— 秒懂·一句话 在《管理办法》的规定下,企业承诺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如果已经存在超标情况,依然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但需要承诺整改期限。 所谓企业承诺,主要是指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承诺书。 企业承诺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包括申请变更或者延续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承诺书,承诺书的样本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且承诺书的内容需要被记载在排污许可证的副本中。 另一类是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单位存在不符合核发排污许可证情形,为了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所做出的改正承诺。在排污单位提出改正方案的前提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一般而言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行监测—— 秒懂·一句话 自行监测制度是为了推行企业自证守法的一项重要举措,相关监测数据都会成为核算数据,用于判定其是否按证排污的重要依据。 《管理办法》推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制度。排污单位需按规定安装使用环境监测、计量认证的监测设备,并定期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而言,除了安装监测设备还要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还要在环保部发布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基础上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企业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在排污许可证的副本中要列明对其自行监测的要求。并且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的排污企业仍然负有义务执行自行监测。
台账记录—— 秒懂·一句话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以台账形式记录环境管理信息的义务,同自行监测数据一样也可以为环保主管部门判定排污单位是否按证排污的依据。 台账记录是指排污单位对日常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对相关内容进行记录,具体内容包括: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此外,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依法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在保存时间上,排污单位保存台账记录的期限不应少于三年。 执行报告—— 秒懂·一句话 同自行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一样,执行报告也是排污单位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三者共同构成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自证守法的主要原始依据,也是环保部门在核查企业是否按证排污时的重要检查内容以及监管执法的依据。 执行报告是指排污单位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此外,《管理办法》还新增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信息公开—— 秒懂·一句话 处于监督目的,排污单位需按要求公开排污信息,否则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为了强化排污单位环保意识,加强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简化环保部门以及执法的监管,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和环保部门都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交一份其在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的说明表。对于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而言,其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 为了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管理办法还针对未依法公开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而言,如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则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综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彼此之间互相联系,共同构成了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管理办法中这五项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变以往企业依赖于政府进行监管的“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强化排污主体责任,构建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排污许可法律制度框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排污单位而言,应当尽快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调整完善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制度,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从而顺利取得排污许可证。 (部分文字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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