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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事关落实“双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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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8 09: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作如下提示:

1

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相应办学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2

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3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4

不得制作、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5

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的广告。

6

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内容的广告。

7

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

8

不得制作、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

9

不得制作、发布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10

不得制作、发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校外培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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