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连接。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除因地理位置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消防车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每栋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平面布置图并标明疏散路线。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施工现场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的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
宗教活动场所厨房炊煮用火的炉灶和烟囱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每个灶台应按要求配备灭火毯,灶台附近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天然气与液化气不得混放混用、罐装液化气瓶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抽油烟机、排风扇应定期清洗,清洗记录留存备查。厨房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应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电动车充电管理,有条件的应建公共停车棚,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充电设施,不得在建筑楼道或室内停放或充电。宗教活动场所内大型建筑和属于文物的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