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政府滨江新区办事处
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个人行为
开展信用评价的通告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应广大城乡居民强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个人行为开展信用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辖区内个人的下列行为给予信用负面评价
1. 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行程轨迹有交叉史还未实施任何健康管理的入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向社区(村)进行报备,或者故意隐瞒行程的;
2.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对象故意违反有关隔离、监测规定的;
3. 拒不配合防疫管理,恶意造谣传谣和传播不实信息,故意扰乱防疫秩序的;
4. 经营主体法人代表和相关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本单位防疫措施,经督查拒不整改的;
5. 逃避、拒不参加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政府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
6. 其他拒不执行我市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评价结果运用
1. 社区(村)应做好居民个人行为信息的收集验核工作,并将违规行为视情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2. 对辖区内上述个人行为,经评价认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由社区(村)以函件形式通报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
3. 对辖区内上述个人行为,经评价认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涉嫌犯罪的,由社区(村)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处理结果视情发送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村)和交通运输、银行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 上述负面评价结果由社区(村)建立档案,作为社区(村)为城乡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出具入学、征兵、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录用等证明和政审材料的重要依据。
各社区(村)应切实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将辖区内所有居住、生活和工作的人员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并作为村居基层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执行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和评价,并适时运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滨江新区办事处
202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