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夏某在未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毛某签订施工协议,将某钢结构厂房搭建、安装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毛某承建,且未对安全生产条件、措施进行审核。后被告人毛某招募无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孙某某等人,在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
2018年9月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毛某在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孙某某等人从事高空作业,致未系安全带的孙某某从高约11米的钢结构梁上坠落,抢救无效死亡。经靖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毛某、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及某厂、被告人夏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计821459余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