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存在工伤认定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属于医保支付的范围。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惩处骗保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了法治化轨道,进行常态治理,依法惩处骗保等行为将成为必然。参保者配合骗保,同样要接受处罚。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切勿为一己私利而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