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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猖狂!男子多次在靖江某公司闹事打砸,原因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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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17: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个人都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

但有人的地方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摩擦。

若是双方能摆正心态还好,

如若不能,

可能会因一时冲动

做出一些让自己追悔莫及的事情。


日前,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一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2********,汉族,初中文化,南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住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村**圩**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2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靖江市大**工门口的道路上与途径此地的于某某发生口角,并跳坐在于某某驾驶的苏M5****小型普通客车前引擎盖上,造成于某某汽车前引擎盖凹陷,后于某某报警,民警将双方带至辖区派出所调解未果。
次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离开派出所后,因对于某某不愿意接受调解的行为不满,遂至于某某经营的靖江市吉**物流有限公司大门口,捡拾砖块将该公司电动大门显示屏玻璃砸损。当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又至该公司大门口欲找于某某协商矛盾纠纷,因于某某未到场,再次持砖块砸中该公司电动大门显示屏,并强行进入该公司停车场,使用砖块将一部牌号为苏M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损毁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60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3日晚9点张某某打砸的声音
惊动了于某某公司的员工,
员工随即报警。
据了解,
民警到场时,
张某某仍留在砸车现场,
而且很“硬气”地表示:
“车就是我砸的,我敢作敢当。”

酒醒后,

被民警告知触犯的刑法的张某某

后悔不迭但于事无补。


小编想说,

冲动是魔鬼!

任何时候,

都请管住自己的手和嘴!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遇到任何纠纷要依法解决,

暴力行为国法难容!

出现各类纠纷应当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不应采取暴力方式。

任何采取简单粗暴的围堵、谩骂等人身攻击,

甚至是殴打、伤害等违法犯罪手段

解决纠纷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新靖江论坛」,搜索「xinjingjiangluntan」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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